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交通事故分為:
1 .財產損失事故。造成車輛、貨物或其他財產物品受損,可伴有人員受輕微傷;
2. 受傷事故。造成當事人受重傷或輕傷,可伴有財產損失;
3. 死亡事故。造成當事人死亡,可伴有人員受傷、財產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對于交通事故的分類有如下規定:
1. 財產損失事故,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傷人事故,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3.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對于交通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根據死亡人數將事故分為四級:
1.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 重大死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
3. 較大死亡事故: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4. 一般死亡事故: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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