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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有哪些情形?

          發布時間:2020-12-07 16:47

          企業間簽訂合同時,經常有代簽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情況,比如C公司冒用A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簽約,遇到這種情況又該怎么辦呢?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借用他人資質,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此類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的,認定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也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我國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未獲得被冒名人代理權限,

          行為人往往為獲得被冒名人的權限,進而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此類合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權代理合同在被冒名人進行追認之前,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在被冒名人進行追認之前,對被冒名人不發生法律責任。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為作出。

          根據無權代理的形成原因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代理權終止。

          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3)超越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被冒名人的追認行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為作出。合同相對人也可以對被冒名人進行催告,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冒名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被冒名人進行追認之前,合同相對人享有撤銷權。

          被冒名人進行追認的,由被冒名人承擔冒名行為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被冒名人未進行追認的,由冒名行為人與合同相對人之間按照過錯原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沒有獲得被冒名人代理權限,但合同相對人出于善意,且有足夠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限時,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及于被冒名人,由此對被冒名人所造成的損失,由行為人對其進行賠償。

           

          4、為了騙取他人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涉嫌合同詐騙罪,屬于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并且此類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企業之間簽訂合同如遇到假冒他人名義簽訂情形,相關當事人依法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撤銷或宣告無效,當事人不請求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冒用人應當自行承擔因相關合同簽訂與履行引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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