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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員工加班時,公司應當如何規范支付加班費

          發布時間:2020-11-09 09:29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當員工加班時,公司應當如何支付工資呢?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簡單來說:

          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按平常工資的1.5倍計算工資;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平常工資的2倍計算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費)。

           

          加班的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對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即使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屬于違法行為。

           

          員工主動加班,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

          加班前提的在雙方協商,當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不應視為加班。

           

          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不愿加班為由,扣除獎金?

          勞動者有權利拒絕超過法定時間的加班,用人單位無權以不加班為由扣發員工的獎金。

           

          如何規范加班避免隱患呢?

          1.制定嚴格的加班審批流程制度

          規定加班要以書面申請、提前審批后方可生效,也就是說需要經過領導批準并上報人力資源部后方可算作加班,避免因為員工自己加班而要求支付加班費。

          2.規避考勤卡作為加班依據:

          用人單位需要在制度中明確,打卡記錄只作為員工進入辦公場所以及是否出勤的依據,不作為加班記錄的依據。

          3.安排時間及時調休:當出現員工確實加班的情況下,要及時安排進行調休。

          4.明確加班范疇:

          5.通過薪酬確認單來規避:本月工資以工資條明細為準,我確認本月工資已發放無誤,并對本月工資、加班費等各項福利、社保無異議。

          6.合同中約定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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