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原則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合同各方在訂立合同時,都會約定管轄法院,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由合同約定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
1.合同簽訂后,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以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轉讓的,以原合同約定法院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為例外(有證據證明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或者轉讓合同另行約定且各方均同意)。
3.涉及主合同、從合同兩份合同的合同糾紛,以主合同約定法院管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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