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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出現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發布時間:2019-11-15 09:16

          原則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合同各方在訂立合同時,都會約定管轄法院,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由合同約定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

          1.合同簽訂后,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以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轉讓的,以原合同約定法院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為例外(有證據證明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或者轉讓合同另行約定且各方均同意)。

          3.涉及主合同、從合同兩份合同的合同糾紛,以主合同約定法院管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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