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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法修改給股權回購帶來了何種變化?

          發布時間:2019-04-30 14:17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發布了修改《公司法》第 142 條的決定。我國的股權回購制度經歷了從嚴格限制到逐漸放松的過程。此次修改主要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賦予公司更多的自主權。

          那么公司法的修改,給股權回購制度具體帶來了哪些變化呢?

          1、完善了股份回購的情形。(1)、將原來的“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2)、增加了“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兩種情形。

          2、完善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如果是在“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三種情形下回購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而不必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3、提高了允許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數額,并延長了持有期限。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在這三種情況下,允許持有的股份總額由原來的百分之五提高為百分之十,持有期限也由原來的六個月延長為三年。

          4、新增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要求。本次修訂中,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且對于上市公司因“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三種情形而回購公司股份的,要求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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