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破產抵銷權是指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的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期,破產債權人有權不依破產程序而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其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破產抵銷權的特征:
1. 抵銷的債務和債權都應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取得;
2. 抵銷權行使的前提是“互有債權和債務”;
3. 不同種類的,附條件的、附期限的債權都可以抵銷;
4. 未到期的債權可以抵銷,扣除利息即可;
5. 債權人提出抵銷,而不能由債務人提出抵銷;
6. 行使抵銷權后,未抵銷的債權列入破產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不得抵銷的情形:
1.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 債權人惡意負有債務: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 債務人惡意取得債權: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 債務人的股東不得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
(1)欠抽出資不得抵銷: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有的債務;
(2)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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