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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有限責任公司非專利技術可以出資么?

          發布時間:2018-11-22 09:41

          非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出資。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主要是要確定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真實市場價值,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的評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比如,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非專利技術出資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協商作價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協商作價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當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準,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于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出資金額導致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二、評估作價

          采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并損害公司資本制度。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并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比如:1、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而且相關的評估人員也缺乏一定的技術水平。2、評估機構對技術評估尚未有一個確定的合理標準,而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其程序也缺乏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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