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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董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

          發布時間:2018-11-21 10:39

          由于董事違反義務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董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1. 董事因過錯行為而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 公司不必舉證董事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董事主觀有過錯

          3. 如果公司董事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無過錯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公司董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董事的免責事由不局限于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的范圍:

          1. 公司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是董事能夠證明在表決時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

          2. 如果董事的行為是執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而致公司遭受損失的,應當可以成為免責事由

          3. 因不可抗力的事件導致損失不能歸責于董事的

          4. 他人的違約行為侵權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要看董事是否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5. 對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公司與董事之間協議特別事項免責的,一般允許。但是有兩點例外,一是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對董事行為一律免責;二是免責事由會對公司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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