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公司分立的類型
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即A公司分為了A和B兩家公司)和新設分立(即A公司=B公司+C公司)。
分立后的公司債務連帶,分立后的公司對于債權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因為分立和合并導致的公司解散不用清算,清算豁免,但是應當財務透明,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且分立和合并公司需要告知債權人。
公司合并的類型
合并包含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即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和B公司注銷法人資格,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吸收合并即A公司+B公司=A公司。
合并債權人可以要求原公司償債和擔保,合并后的公司債務繼承。這是為了保障原公司債權人利益,具體的來說,A公司經營業績好,有較好的還債能力;B公司經營差,還債能力不足。如果A、B兩個公司合并成立C公司,則C公司的還債能力就會比原來A公司的還債能力要差。如果A公司的債權人在合并前不要求提供債務擔保,那么合并后,原來應當由A公司償還的債務變成了由C公司償還,則原A公司債權人的相關權利受到損害,有可能無法到期收到債務的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具體規定,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券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企業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券人起訴被兼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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