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時出資返還義務是否適用發起人責任

          發布時間:2018-10-29 09:12

          發起人設立公司之時,是先出資后再去工商登記,但是如果該公司設立失敗,部分出資人往往會以公司未設立為由要求返還已投入的出資款。對于這種情況,該如何確定責任,下面簡單的闡述以下幾點理由:

          實務中,請求返還投資款的出資人多數時候會以發起人責任糾紛為由提起相關訴訟,并在此基礎上依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發起人的責任認定,主張實際收取投資款且負責辦理公司設立事宜的出資人怠于行使發起人職責,以致公司未能依約設立,因此需承擔返還出資款的法律責任。

          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和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據此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同時具備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和履行設立職責三項條件。但是在諸多案件當中,當事人在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后卻既沒有進一步簽署公司章程,也沒有實際辦理設立公司事項,那么依照法定標準,訂立協議的各方當事人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發起人,則締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也不能適用發起人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認證。

          另一方面,即使出資人有簽署公司章程和實施公司設立事項,但公司仍無法成功設立,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規定的發起人定義,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出資人均是該公司的發起人,出資人之間訴請返還投資款的案件亦屬于發起人內部糾紛的范疇。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的發起人責任,就發起人內部糾紛而言,當事人也難以從發起人責任的角度訴請返還出資。



          首先,現行法律中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對發起人的內部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然而該規定的適用客體僅限于債權人主張的費用和債務,并不包括出資人自己認購的投資款,費用和債務的承擔在性質上屬于發起人的對外責任,返還投資款則屬于發起人之間的責任,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其次,盡管《公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了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在公司未成立時有權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依此規定訴請返還出資款,就會出現權利義務主體身份相互重疊的邏輯悖論,作為原告的出資義務人既是受害人又是賠償責任人。由此,此條所指的受害人只是指發起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而發起人自己則不能引用這一條款。

          最后,如果參照《公司法》第九十四條有關發起人向認股人返還出資及利息的規定,要求投資人相互返還投資款,則會出現小股東超出其出資額范圍承擔付款責任的不合理情形,這顯然有違立法初衷,故應當肯定這種法律適用方式不具實踐參考價值。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