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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及責任的承擔

          發布時間:2018-10-18 16:54

          設立一個公司法人,必須要有公司法人自己的財產,公司法人的財產便是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投資的財產,做為公司財產,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非貨幣出資?,F在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一元錢也可以注冊公司,但是一般在實踐中,自然人要設立公司往往還是投入大額資金,有的甚至是全部積蓄來投資,投入大額資金的,往往需要繳納并驗資,于是有的股東就會在驗資完成后,將注冊資本抽回,公司變為空殼公司。以下筆者簡單的分析抽逃出資的認定和法律責任的承擔。

          一、抽逃出資的認定

          在公司完成驗資后,公司法人往往會有一個轉賬行為,即將公司資本由驗資賬戶轉出,轉到其他賬戶,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公司財產轉移行為,在完成驗資后,從驗資賬戶轉出到公司其他賬戶,并沒有將公司資本轉移出去,資本還在公司里面,只是從公司的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而已,并不是法人股東抽逃出資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完成驗資后,股東將投資資本抽出,繼續保留股東資格,并享受股東權益,損害公司利益。這里有幾個要點:

          第一,股東實際有出過資,如果沒有出資就抽資,那就不是抽逃出資,而是職務侵占或者挪用公款罪;

          第二,公司完成驗資之后,股東將投資資本抽出。即股東在完成出資、公司完成驗資之后,將所投資的資本抽回,具體表現為,貨幣出資的以虛構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將貨幣從公司賬戶轉回股東賬戶,非貨幣出資的以公司名義等其他方式將財產變更所有權登記;

          第三,股東保留股東資格,即股東抽出資本后,仍保留股東資格,享受股東權益,如股東會表決權、分紅權等股東權益;

          第四,損害公司利益。



          二、法律責任的承擔

          1.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抽逃出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即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針對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

          3.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將受到刑罰的制裁,構成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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