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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不文明旅游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8-12-12 08:54

          國慶七天出游,本是尋找快樂,然而卻有些人做出了讓人氣憤的行為,先有平文濤在杭州西湖刻字,后有游客在甘肅涇川攀爬花架。出去旅游就是為了散散心,但是出現如此情形,不免讓人無法提起興趣來觀賞,反而有些掃興,為何會出現這些情形,首先是代價太低,在景區刻字攀爬,一般上升不到刑事責任,普遍是行政處罰;其次也是游客個人素質低下,想依此出名。


          然在此次國慶節景區不雅行為事件中,該如何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杭州平文濤刻字行為,不光在西湖旁刻字,也多次在景區內其他建筑上刻字,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因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同時甘肅涇川游客攀爬花架同樣也符合該項規定;其行為也符合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當中的“故意毀壞”行為 。但是刑罰的適用是要達到刑法規定的刑罰適用條件,多次雖然每次情節輕微,但是也構成該項罪名,單次需要達到條件才構成該罪名,適用刑罰。否則只能處以行政處罰。目前除了相應行政處罰和兩項刑法條文外,并沒有其他的法律規定。而行政處罰幅度一般較低,所以一般而言,不文明行為代價過低,無法威懾。

          建議各位出行時還是要愛護公私財物,不為自己一時高興,惹得滿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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