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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訴訟攻略禁忌之對同行人生攻擊

          發布時間:2018-09-06 13:42

          記得大概六年前,我接受代理了一個案子。接手后才知道他是早就委托了一位律師,后來解除委托找到的我。官司勝訴了,而且很快就判決了。事后客戶告訴我,之所以解除前委托是因為有一次晚上無意間看見他的代理人和對方代理人在一起吃夜宵、喝酒,于是開始擔心,所以后面就解除委托關系了。  

          這個事也讓我產生了一些感觸,所以那之后我接手的案件,堅決杜絕和對方律師有任何親密舉動,甚至談笑,也強令自己的助手照做。

          即使開庭時遇到的對手律師再熟悉,也只是簡單的點點頭予以招呼一下,根本不能做任何過于熟識的舉動。不僅在整個案件未結前,而且就算是結束后的一段時間也不會聯系對手律師,擔心被遇到,贏了官司還好,輸了就遭殃了。  

          很多當事人希望甚至要求自己的代理人同仇敵愾,這是現實中很無奈的地方。這也就導致了很多律師在庭審時會對同行進行人身攻擊的情況。當然也有一些律師尤其一些老律師和一些在律師協會任職的律師比較喜歡采用評書的方式,評判對方律師文筆不好,準備不充分等等,有些甚至比較喜歡頻繁使用不誠信、不專業、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對對方律師的職業能力或對方當事人的人格品頭論足,擺出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輕蔑態度。 

           我認為這只能是對手律師自以為是的表現,真正的有素養的律師無論庭上、庭下都不應該那樣。那樣做不僅于事無補,更會讓庭審的氣氛劍拔弩張,爭議的問題會從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變為當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問題,不僅給法庭的高效運作帶來障礙,也會給法官的庭審控制增加極大的難度。同時,法官會認為這個律師不僅不夠專業,而且手段低俗、知識貧乏、思想僵化,帶來訓誡等處罰!  

          小結一下:律師職業包含了“師”字就是應當有師德、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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