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訴訟攻略庭審禁忌之過于自信或疏忽,舉證不充分

          發布時間:2018-09-04 15:43

          打官司最重要的無外乎三件事:證據、法律、思路,當然可能有的人會有關系。在此我們不去評價關系的作用,畢竟律師也分為“技術派”、“死磕派”。  

          說到證據至少包含了庭前充分的準備及組織證據,然后就是庭審的舉證環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律師為了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就會緊扣證據進行組織、論述來展開舉證。  

          需要指出的是,律師對自己的舉證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確實充分程度,進而滿足法官的認定程度是需要我們充分關注的。律師自己對舉證責任的判斷和法官的認定有時會有差距。有時會出現律師舉證和法官要求存在矛盾的情況:  1、法官作為裁判者而言,希望自己審理的案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樣裁判認定中就沒有難度,所以法官總是希望律師能把自己主張的事實和觀點能夠充分的、豐富的予以證明。  

          2、作為律師而言希望能夠減少工作量,能夠少舉證的就不想多舉證,況且有些證據的調取、制作頗為不易,需要耗費不少精力和時間,所以于律師而言并不愿意過多的承擔舉證義務。  

          這兩者之間就形成了矛盾。很多律師為了偷懶,或者是過于自信、疏忽的緣故,舉證時不充分(包括漏舉),導致敗訴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舉證不充分,加之  

          現實也無法允許法官有充足的時間精力去圍繞事實取證,最后法官只有從律師提供的有限證據中去推論,從而導致訴訟風險。  

          作為訴訟律師在舉證問題上應該考慮以下問題:  

          1、自己主張的訴求和現有的證據相比較是否完整,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2、如存在不足,是否主動去調取或者與客戶充分溝通?  

          3、難以取證時,是否充分與主審法官全面溝通且申請調取證據或者出具調查令?

          4、針對對手或者法官的補充證據現狀,如何應對?  

          5、庭前證據是否交換或者對對手提出的證據是否有充分的應對準備?  

          小結一下:證據在庭審中屬于戰場中的子彈,要想萬無一失的消滅敵人,子彈不能少!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