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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民間借貸有何分類

          發布時間:2018-08-13 09:06

          民間借貸有何分類?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或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借貸具有分散性、隨意性和很強的隱蔽性,借貸雙方要注意證據收集。而自然人與企業存在某些情形也會認定為無效。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民間借貸的分類  

          民間借貸包括借和貸兩個部分。傳統的民間借貸以“借”為主,多以親情、友情為紐帶,主要表現為個人之間;而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按照一定的利益標準和條件私下進行資金余缺調劑,民間借貸更多的形式為“貸”。“借”款時往往出于感情,沒有任何手續;而“貸”游離于正規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監管之外,使民間借貸具有隱蔽性、分散性、情感性、復雜性等特點,催生了民間借貸案件的發生。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我國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系復雜多樣,有的基于親情,有的基于友情,有的基于合作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互幫互助的行為,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

          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著民間借貸互助性功能。但是,正是因為這種依附親情體系的民間借貸感情因素深厚,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往往出于信任基礎,所謂“人好水也甜”,加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時間短,法律規定不完善,大多數人法律意識淡薄,使得在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主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在還款時間和利息約定上也具有不確定性。正因為如此,使得自然人之間這種民間借貸具有了分散性、隨意性和很強的隱蔽性。當借貸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往往是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清楚。  

          (二)自然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并不直接參加經營并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后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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