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企業拆借的法律規制及合法化途徑

          發布時間:2018-08-10 10:30

          式相互借貸的情況也隨之大量出現,在部分地區甚至非常普遍。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徑等問題隨之成為很多中小企業關心的問題,本文結合司法實踐對此問題的處理,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供大家參考。  

          一、從現有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相關規定。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復》(下簡稱《答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案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痹诖饛椭校嗣胥y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一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從以上規定來看,對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以及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法院在處理時一般認定合同或者行為無效,借款方應當歸還本金。對于約定已經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現在包括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上述司法解釋和規定(尤其約定利息的處理和處罰辦法)在實踐中基本不適用或者被靈活運用。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  

          息。對于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二、認定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  

          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從法律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關系非常簡單,1.民事行為;2.借款合同關系;3.企業(法人)行為。從以上三個要點來看,規范調整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應該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從相關的法律規范來看,目前,對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制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并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由于規章并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的依據,因此真正作為法院確認企業資金拆借無效的法律依據其實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核心思想即是:企業借貸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合同行為是否無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偷谖迨l規定來看,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無效,應當適用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虻谒目顡p害社會公共利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該解釋實際上是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進一步解釋,進一步明確要認定合同無效,只能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外的規范性文件,目前認定企業之間拆借行為無效的依據,均是最高院或中國人民銀行的司法解釋或批復,這些規范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列,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頂多能算部門規章,還達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面。而公司法中也沒有明確的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現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只能是依據的上述第四款的規定,即企業間的借貸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公共利益指的就是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措施——以北京法院判決為例  

          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面臨兩個問題:第一,企業之間的借貸協議是否有效;第二,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張。  

          1.關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北京地區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在《北京萬和欣經貿有限公司與北京金萬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北京江新源工貿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通州新源涂料廠企業借貸糾紛一案》、《北京紅藍服裝集團與北京綠頓乳業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北京市順義區地方工業公司與北京華塑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自貢宏圖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天門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北京漁陽興順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北京華塑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  

          業借貸糾紛案》、《北京三江宏利牧業有限公司與長江恒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楊賀遠企業借貸糾紛案》等案件中法院的態度皆認為相關借款協議為無效協議,都支持原告要求返還本金的訴訟請求。例如,在《北京萬和欣經貿有限公司與北京金萬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一案中,法院判決:“萬和欣公司與金萬象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雖意思表示真實,但因雙方均不具有金融借貸許可資質,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規禁止性規定,該借款協議無效?!? 

          2.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張  

          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關于利息收繳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很少有判決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法律后果處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資金拆借行為無效后,往往會判令返還本金,但對于借款協議的相關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  

          在《自貢宏圖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天門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北京三江宏利牧業有限公司與長江恒業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楊賀遠企業借貸糾紛案》中法院未支持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但并未對此說明具體理由。在《北京北辰實業集團公司與深圳市亞奧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中,法院鑒于亞奧數碼公司實際占有和使用了該資金,依照公平原則酌定亞奧數碼公司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返還之日止,向北辰集團支付資金占用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在《北京鵬達制衣有限公司與北京市華恒制衣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中。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從以上判決來看,企業借貸糾紛中,出人主張利息的,在北京法院的處理中存在爭議,有的法院不支持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有的法院是要求借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或資金占用費。從全國范圍來看,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支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  

          針對上述對利息的處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區的不同法院)在處理過程中意見不一,建議企業在遇到相關問題時,注意了解糾紛地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的態度,以便采取相關的措施。  

          四、企業借貸的合法化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企業間借貸,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1.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  

          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雖然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會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2.信托貸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托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并負責到期  

          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托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的目的。  

          3.其他途徑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變通方式: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  

          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因此,可以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具體操作方式為,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此種方式在適用時要注意不要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一旦違反上述規定,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法集資或非法向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2)先存后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實現企業之間融資  

          企業可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基于企業之間融資的實際需求,在不危害整體金融秩序的前提下,企業不妨嘗試一下上述幾種方法。但上述方法在使用過程法律關系復雜,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建議在使用過程中征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綜上所述,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現象極其復雜,很對企業由于資金嚴重短缺,通過金融機構融資手續比較復雜、審批時間長,而市場機會瞬息萬變,尤其是一些民營中小企業等,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在此種巨大市場需求下,企業之間往往會采取各種變通的手段,但這種方式存在極大的風險,請企業在了解本地司法實踐處理態度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必要時需要征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