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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2018年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發布時間:2018-07-27 13:30


          一、總則  

          (一)為了維護企業、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保證企業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企業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二)企業監事會是企業內部的監事機構,其工作報告由企業股東會審議批準。  

          (三)企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會下設秘書處,是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  

          二、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一)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隨時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2、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并將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  

          3、當董事、總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對違反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有權通知其停止行為;  

          4、當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5、必要時(企業出現重大問題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監事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7、當企業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企業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8、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企業有交涉時,代表企業與董事進行交涉;  

          9、當調查企業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賬冊報表時,代表企業委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中介機構;  

          10、《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必須對企業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  

          2、對企業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3、監事不得從事與企業競爭或損害利益的活動。  

          三、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3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三)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  

          (四)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五)監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1/2以上同意。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票表決票。  

          (六)監事會會議應作成議事記錄。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議事記錄應在會后3天內分發給各監事。  

          (七)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10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  

          四、監事  

          (一)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熟悉財經法律、法規、企業管理流程;  

          2、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3年;  

          3、擁有經濟、法律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  

          4、國家公務員、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企業監事。  

          (二)監事為企業監事會成員,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1、任期屆滿;  

          2、從事危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  

          3、監事自動辭職。  

          (四)監事的報酬及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日常經費由股東大會據實確定后由企業支付。  

          五、附則  

          (一)本規則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后生效。  

          (二)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三)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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