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理論研究表明,一國經濟信用化程度與經濟發達程度密切相關,信用活動總規模與信用交易結構深深影響經濟增長。信用與經濟發展是一種相互促進過程,信用使交換的形式越來越簡便,規模擴展迅速。中國正在開始由前信用交易時代進入信用交易時代。盡管如此,同信用交易發達國家比,信用交易在我國還有巨大發展空間。隨著信用交易量的劇增和更多信用交易工具的使用,必然加大信用風險。這就要求國家制定相關的信用風險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全社會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為此,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提出了"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戰略任務。
根據不同分類方法,信用風險可以分為不同種類。按授信主體劃分,可以分為企業信用風險、金融信用風險和個人信用風險。企業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于其他企業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融資公司等,其所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于企業、個人與國家;個人作為受險主體,其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民間借貸、金融投資。不同類型信用風險的管理需要有相應的管理機制。本文僅就企業常年或專項項目法律顧問(如信用風險控制的項目律師)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加以闡述。
一、前信用交易時代律師在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自從1979年我國恢復律師制度以來,中斷20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得到恢復。在過去20多年的時間里,企業法律顧問/專項項目律師工作發展的很快。他們對于企業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參加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對企業重要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負責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審核,參與審查、起草、修改合同,參加重大合同項目的談判,,為企業作商帳追收,代理企業參加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專項項目律師的這些工作對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事前控制,期間監控和事后化解和轉移的作用。但是,這里所說的風險管理主要是指傳統經濟活動、生產經營中的風險。如避免企業制定決策違法的風險、避免企業經濟活動違法風險等。還不是本文所指的狹義的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應該說在傳統的法律顧問業務中,律師更側重的是企業經濟活動本身合法性的問題,如再簽訂經濟合同是,律師更多可能注意簽約主體是否合法,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等。但是在信用風險方面,給予的注意常常不夠。因此,只能說傳統上律師在為企業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范圍里,信用風險管理的內容是缺失或者是非常不完整的。比如,企業法律顧問在審查企業合同時,其工作做得盡職盡責,對于合同的法律層面和可操作性做了全面審查,但是,由于缺少對于合同對方信用等級的審查,合同在執行中還是存在很大風險,如對方故意違約的道德信用風險。故意違約的道德風險是不可能通過對合同自身合法性的完善加以規避的。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信用風險管理的法律,企業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第二,國家還沒有建立起信用風險管理的制度,絕大多數企業也沒有科學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在上述宏觀上法律和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全國上下對于信用風險的管理,還主要處于道德層面。不管是企業常年法律顧問還是專項項目律師,都不可能把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作為其主要服務內容貫穿到工作中。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我國大部分生產和生活資料從賣方市場變成買方市場,企業產品賒銷越來越成為主導銷售模式,我國已經開始進入信用交易時代,企業信用風險管理也將成為企業經濟運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隨之,律師對于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范圍也必須在傳統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的服務內容。
二、信用交易時代律師在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由于我國還沒有在信用管理方面立法,宏觀上國家尚未建立起信用風險管理系統。律師在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能夠發揮的作用將會受到制約。但是,"建立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已經成為黨和國家在幾年時間里要完成的重要工作,這也為律師在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政策導向依據。筆者認為,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專項項目律師在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中應該從賒銷管理、減少壞帳、加快帳款回收,降低信用成本等方面發揮作用,具體工作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方面:
四、(一)幫助企業在制度方面作宏觀安排
1.幫助企業決策層和負責信用風險管理的人員提高信用風險管理重要性認識。
2.促使和幫助企業建立人員和設置都獨立于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
3.幫助企業制定科學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如建立以信用狀況調查、信用評價、信用檔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為主要內容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應收帳款機制等。
4.為企業負責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人員培訓,提醒信用管理人員對于高風險行業的關注,介紹國內外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等。
(二)日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
1.信用風險的事前控制--信用風險存在于交易過程的始終。有效地事前控制會大大降低風險管理成本,減少壞帳產生。事前控制包括客戶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在這里,律師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如何使企業認識到,花一定成本,盡量收集客戶的各種信用信息(包括企業收集、律師調查、向專業征信公司購買等),對客戶信用作出客觀分析,對降低信用交易風險是非常值得的。
2.信用風險的事中控制--應收帳款的日常管理。企業同客戶完成信用交易條件的談判后,信用交易便付諸實施。在這一階段中,律師應該同企業信用管理部門一同或者督促信用管理部門做好單個客戶管理,及時了解其付款進程,其信用額度是否突破,近期經營狀況如何等。
3.信用風險事后控制--收帳。律師要向信用風險管理部門了解應收帳款情況,對于可能變成壞帳的應該同風險管理部門制定追收方式,并督促和協助信用風險管理部門實施。在信用風險事后控制中,有些商帳通過正常的渠道很難達到追收效果,不得不考慮使用其他相關救助手段,包括仲裁或訴訟,這時律師可能會起到更多的作用。
但是,律師在為企業提供服務時,必須牢記自身的職責是以最小的成本,為當事人找出最佳解決方案。訴訟追收商帳,應該是律師最后的選擇。訴訟雖然會給律師帶來經濟上的收入,同時也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訴訟開支,并且,勝訴后的執行也常使企業不能如愿以償。因此,律師為企業設計信用后風險控制時,一定要在窮盡其他所有選擇后,最后選擇訴訟方式。比如,對于確實遇到暫時困難,但經過努力可以重新崛起的客戶,可以考慮幫助其度過難關,達到最終多收回帳款目的。如進行應收帳款重組;改變債務形式為長期應收款;確定合理利率,同意客戶分期償債;修改債務條件,延長付款期,或減少本金,激勵客戶還款;將債券轉變成對客戶的長期投資,協助啟動虧損企業,達到收回款項的目的。當然,對于故意拖欠的討債,如果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律師應建議企業采取果斷措施。
進入信用經濟時代,企業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是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手段。但是由于國家沒有信用風險管理立法,全社會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尚未建立,企業在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執行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時,肯定會遇到很多困難。因此,律師和其他中介機構(如征信機構)的幫助時必要的。筆者認為,企業在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或專項項目法律顧問時,可以把幫助企業建立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提高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水平作為律師的工作范圍之一。與此同時,律師也應與時俱進,學習和掌握信用風險管理的知識,意保證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能夠為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把好法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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