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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勞動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

          發布時間:2018-07-27 11:27


          一、勞動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果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簽訂勞動調解協議,那么,勞動調解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調解組織有哪些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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