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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監事會決議瑕疵的兩種情形

          發布時間:2018-07-27 11:19


          監事會的本質是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確保公司經營的合法規范,但由于其并不能直接決定公司的經營事務,所以法律中對于監事會議事程序的規定并不十分嚴苛,而監事會決議違法也叫決議瑕疵,分為幾種不同的情形。  

          一、監事會決議瑕疵的兩種情形  

          決議的瑕疵既可能存在于形成決議的程序中,又可能存在于決議的內容中;前者屬于程序瑕疵,后者屬于內容瑕疵。  

          1、程序瑕疵。公司決議的產生自然要履行一定程序方可形成,只有按照規定的程序形成的決議才能保證決議參與者平等、充分的表達意思,也才能發生公司決議的效力。倘若公司決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就不能體現為所有應當享有表決權的決議參與者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非該決議做出后取得所有應當享有表決權的決議參與者的一致追認或默認。程序瑕疵發生于決議形成的過程之中,主要體現在會議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兩個方面。程序瑕疵表現為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2、內容瑕疵。內容瑕疵與程序瑕疵相比其具有不可逆轉性,被一些學者稱之為“不可逆轉的缺陷”,即不論公司采取何種補救措施均不得作出與此內容相同的決議。內容瑕疵主要表現為:決議內容違反民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公司章程。  

          它還可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瑕疵和有限責任公司決議瑕疵、股東大會決議瑕疵和董事會決議瑕疵、決議內容瑕疵和決議程序瑕疵、無效決議和可撤銷決議等。  

          二、監事會決議瑕疵的后果  

          1、決議的撤回和追認  

          對于缺乏非實質要件的公司決議,類同于可撤銷和可追認的法律行為。股東大會決議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有關撤回和追認的法理對有瑕疵的公司決議應有適用的空間。  

          2、決議瑕疵的治愈  

          公司決議因程序上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而引起的瑕疵應允許在一定條件下被治愈,該決議可視為依法做出當然這種治愈措施只適用于程序上的瑕疵,而不適用內容上的瑕疵:如在通知程序上存在瑕疵時,可通過事后取得該部分股東的同意而被治愈;會議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可因全體應到會成員出席而予補救;通過公司章程的法定修改方式彌補之前決議違反章程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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