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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企業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8-07-27 11:53


          經濟交往中,對于合同簽訂后一般是成立并生效的,所以合同的簽訂要注意一些事項。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那么對于企業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企業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具體有以下這些:  

          第一、在簽訂合同以前,經營者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資質和履約能力。  

          審查資質就是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和真實存在。審查履約能力就是要查清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簽訂合同前要仔細審查簽約對象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權限、企業年檢證明等等,必要時可通過信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上門了解等方式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仔細的調查,切實掌握與了解對方的資質和履約能力。如有條件,在合同簽訂時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從而減少企業風險。公證機關和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公證和見證時,一般都要再次審查,通過這些專業人士的參加,并讓他們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增強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范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該從根本上杜絕那種僅憑老關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紹就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做法。  

          第三、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條件的不妨向專業人員咨詢。  

          根據合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明確,便于履行。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于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給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隱患。  

          第四、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明確合同簽訂地。  

          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合同的簽訂地。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確地將簽訂地注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后一方簽字,以便于追究合同詐騙及挽回自身經濟損失有著重要意義。  

          第六、力求合同文字表述的準確  

          合同作為當事人交易的行為準則,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實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但一定要明確。同一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條款的用詞用語要達到明白、準確、通暢,理解上無歧義。不要讓容易發生歧義的文字出現在合同文本當中,俗語說一字千金,合同錯一個字很可能會造成幾千元、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如定金與訂金的含義就有天壤之別,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笨梢姸ń鹁哂袘土P性,其目的在于保證交易的完成。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定金”和“訂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別的,“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懲罰性功能。  

          第七、合同條款應齊全。  

          雖然每一份合同的內容不一樣,但是它們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條款,這些條款包括:(1)、簽約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聯系電話;(2)、合同的標的(應當注明品名、規格);(3)、標的物的數量;(4)、質量要求;(5)、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時間;(6)、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9)、其他特別約定條款;(10)雙方的蓋章或者簽名,合同簽訂日期。  

          當然,簽約各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其它的條款,但這些基本的條款應當齊備。  

          二、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避免簽訂無效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情形下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特別注意。  

          (二)注意合同的規范與完整。  

          由于各種原因,許多個體經營者習慣采用口頭上的君子協議。這是很不嚴肅的,極易引起爭議。在經濟活動中除非立時結清者外,都應采用書面形式,詳細載明合同中的具體事項要求。有時候,有的人在簽訂合同時,請人代表做主、代簽姓名。這種做法,事后容易產生歧義和糾紛,應盡力加以避免。  

          (三)重視仲裁條款。  

          在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確立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名稱,以便事后發生爭議時,可以向雙方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逗贤ā返谝话俣藯l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對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边@樣,當所簽的合同發生糾紛時,就可利用仲裁條款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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