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是指接受企業的委托,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審核、合同審核等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范疇:
1、非訴業務:合作方資質審查、勞動人事規范、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審查、合同責任規避、合同風險評估、合同履行風險控制、重大決策法律意見、經濟活動評估、企業商譽形象維護、債權債務清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等;
2、訴訟業務:規范案件管理、訴訟風險評估、參與和解調解、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法律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法律顧問,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律師的專業水平、公司規模、服務范圍等采取按年度收費;
2、對于顧問單位發生的糾紛,按照正常收費予以優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對于勞動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計算,以及新舊法律的封頂限制問題,使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遠比想象的那么簡單。而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二十一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分段計算精神進行了細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計算的問題。在當前經濟補償金計算混亂的情況下,本文認為上海的規定對全國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1)《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3)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總結一下,勞動合同跨越2008.1.1的分段計算及封頂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
a、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非過失的醫療期滿解除、非過失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勞動者推定解雇(強迫勞動、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b、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前的不超過12個月
+三倍平均工資×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在“以前規定”的環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推動解雇的情況下也受到與“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受到同樣的封頂限制。
c、在《勞動合同法》未遇到封頂、“以前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前的不超過12月
+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以前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與錢數(b)項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同樣在“以前規定”的環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推動解雇的情況下也受到與“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受到同樣的封頂限制。
d、在《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三倍平均工資×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由于《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與前述(a)項情形是一致的,即非過失的醫療期滿解除、非過失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部分勞動者推定解雇情形(強迫勞動、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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