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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聘請法律顧問的誤區

          發布時間:2018-07-27 11:36


          現在企業中,聘請有常年法律顧問的比例是比較低的。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許多企業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認識存在著許多誤區。  

          一、許多企業不清楚常年法律顧問的作用。他們認為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常年法律顧問所起的作用甚微。他們認為解決問題首先要找“人”,然后才去找“法”,最后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不得已去尋找法律途徑。由于這種思維方式,使得許多本來走上法律途徑就能迎刃而解的問題變得復雜,這時法律亦只能空嘆奈何?,F在法院的執行難,很大程度就是由于債權人,不斷地放縱債務人的履行期限所造成的。任何一個當事人聘請常年法律顧問都希望達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的時候,自然埋怨法律顧問無能。這時法律顧問的作用也無從談起。  

          二、法律顧問通常只是做“消防員”的工作,即處理訴訟仲裁案件,以及糾紛事件,起不到事前預防、事中保障的作用。其實法律顧問提供法律知識參與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軌道,是可以使企業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觀上是為企業創造了不可估量的無形資產。但這種情況很多企業的管理者并沒有充分意識,甚至認為法的管理是累贅,沒有效率;只有在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會如夢初醒,但經常為時已晚,只得抱憾。  

          三、將法律顧問變成“年晚煎堆”———人有我有。有些企業將聘請法律顧問為時髦的事情,根本沒有把法律顧問看在眼內,在顧問期內根本沒有溝通,只是將聘請法律顧問對外掛在嘴邊。這種形式上的法律顧問,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律師,是一件非常尷尬的事情。只有企業的管理者有意識,才能改變這種現狀,否則相互之間的合作不會長久。  

          以上雖然僅羅列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三種誤區,但現在企業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比例低的原因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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