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范疇:
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異議之訴、代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執行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一、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后多久開始執行
強制執行立案后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什么條件
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三、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哪些證明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證明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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