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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行政執行中間接強制執行的方式

          發布時間:2019-10-31 13:49

          強制執行的主要方式有:執行罰、劃撥、拍賣、排除妨礙或回復原狀、代履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狀態相同的行政強制方式。間接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代履行和執行罰兩種制度:

          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自己或行政機關委托第三人代替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向當事人收取必要費用的執行方式。代履行具有以下特點:

          1、代履行的義務一般都是作為義務。

          2、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必須是可以由他人代履行的義務,對不能代替的具有人身性或金錢給付類的義務,不能實施代履行。

          3、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委托第三人實施執行。

          二、執行罰

          執行罰包括加處罰款或加收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行政決定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執行方式。執行罰適用范圍限于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主要針對不繳納罰款、稅費等行為。與行政處罰不同的是,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方式,目的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而不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比如向應繳稅費而不繳納的當事人收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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