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范疇:
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異議之訴、代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執行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執行程序要存在相應的執行根據,執行根據又稱為執行名義,是指能夠作為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根據的應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① 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② 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發出的支付令;
③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
④ 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
⑤ 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執行的債權文書;
⑥ 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面臨逾期執行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其中規定的6個月期間,不應計算執行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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