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范疇:
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異議之訴、代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執行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申請執行其實并不能保證一定可以執行到財產,拿到錢,但是可以在法院的權限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查找并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通常的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務和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1)對被執行的財產,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劃扣的財產,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部分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法院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續行上述期限。
(2)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類型的財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3)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的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交拍賣機構拍賣的,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4)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法院直接變賣。對變賣的財產,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不得買受。
綜上所述:法院具有多種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主要可以通過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查封、凍結、扣押、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方式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保證一定可以執行到財產,比如有的被執行人“經驗豐富”,早已將財產轉移,自己名下已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最后能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途徑了,應當盡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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