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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執行擔保由誰提供財產擔保?

          發布時間:2019-03-27 15:18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擔保,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執行擔保由什么人提供財產擔保呢?擔保書又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執行擔??梢杂杀粓绦腥颂峁┴敭a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財產擔?;蛘弑WC。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 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進行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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