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范疇:
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異議之訴、代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執行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一、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通俗地稱之為“失信者黑名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中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六類人,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二、國家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意義
長期以來,誠信缺失一直是困擾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轉型的突出問題,從最初的“三角債”到后來的“執行難”,無不反映了“誠信守約”基本社會風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以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但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和健全的信用懲戒機制,大量失信行為不僅沒有因此受到懲處,反而會經常因為能夠逃避履行義務而得到好處。
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這對于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社會風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后果
1. 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并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報告法院;
2. 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 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5. 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6. 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許可、資質審批,暫緩受理建筑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項目的后續規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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