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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民事訴訟執行中的一般執行措施

          發布時間:2019-03-21 11:26

          通常的執行措施主要包括:

          ●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 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 強制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 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等。

          對被執行的財產,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法院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續行上述期限。

          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類型的財產,并且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交拍賣機構拍賣的,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交由法院直接變賣。對變賣的財產,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不能買受。

          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被執行人和其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和費用;

          2. 被執行人具有人身屬性的物品;

          3. 無法評估價值的知識產權,比如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4. 金融機構交存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金融機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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