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范疇:
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異議之訴、代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執行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符合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將有關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除此之外,申請執行人家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名單庫。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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