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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什么是執行和解?

          發布時間:2019-02-25 15:01
          作者:都燕果律師

          執行程序不得調解,但是允許和解。執行和解的本質是當事人自己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

          執行和解的效力:

          (1)無強制執行力:只能由當事人主動履行,而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執行和解協議具有中止或終結執行的效力: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申請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3)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生效后,執行程序中止;當事人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完畢時,法院按執行結案處理,執行程序終結。

          (4)中斷申請執行期間:申請執行期間自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內重新計算。

          (5)執行和解協議雖然可以終結執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銷法院原來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另外,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執行程序并未終結。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經履行完畢的,法院應當作出執行結案。

          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未履行怎么辦:

          (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是部分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在申請恢復執行時,當事人根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效,法院不再執行。

          (2)法院不得依職權恢復執行,只能依當事人申請二恢復?;謴秃蟮膱绦懈鶕窃Х晌臅皇菆绦泻徒鈪f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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