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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什么是參與分配

          發布時間:2019-02-25 14:58
          作者:都燕果律師

          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若被執行人是法人,不適用參與分配);

          (3)有多個申請人對同意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4)申請人必須已經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起訴后尚未獲得生效的判決的債權人不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

          (5)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

          (6)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并應當提交申請書。

          參與分配的執行順位:

          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財產分配方案的制作及異議:

          (1)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個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2)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額,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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