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范疇:
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異議之訴、代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之訴、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執行代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執行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若被執行人是法人,不適用參與分配);
(3)有多個申請人對同意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4)申請人必須已經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起訴后尚未獲得生效的判決的債權人不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
(5)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
(6)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并應當提交申請書。
參與分配的執行順位:
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財產分配方案的制作及異議:
(1)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個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2)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額,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