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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當債務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應該怎么辦?

          發布時間:2019-02-25 14:05

          當債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怎么辦?

          我們可以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我們生活中講的“黑名單”。

          “老賴”進入黑名單有什么后果呢?

          當“老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后,將會:

          ① 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② 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③ 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④ 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⑤ 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等等。

          此外還有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 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會越來越多。

          2. 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 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 執行配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以后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 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山東省臨沂市臨沭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擁有1***999999手機號,每月最低消費1200元,迅速對其進行查封和評估,并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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