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買房定金退還的幾種情況分別是產生了違約行為或者是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可知,當事人在約定定金的時候,需要注意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一、買房定金退還的幾種情況
1.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里所說的違約行為是指根本違約行為,也就是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為。
2.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基本條件。在房屋交易中,如果因賣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落空,從而導致交易無法實現,那么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是適用定金雙倍返還罰則的。
3.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退回應遵照哪些法律規定
定金退還的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其他情況都可以與對方協商要回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定金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包括:
1.違反法律規定的定金合同無效;
2.主債合同無效的,其附屬定金合同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定金合同無效;
4.行為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定金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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