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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房屋漲價賣方違約,買方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發布時間:2022-10-08 17:29

          房屋買賣過程中存在很多變數,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賣方違約的,作為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并繼續履行。由于二手房交易流程長、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不同的情況下,買方可以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方式。

          【律師解析】

          第一,房屋存在抵押時,建議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因為如果房屋有抵押的情形,買方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即使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賣方不愿意 或沒有足夠的資金去解除抵押,就很難將交易進行下去。

          第二,如果房屋上沒有抵押,但買方資金能力有限,需要通過銀行辦理貸款支付剩余房款的,建議選擇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賠償損失。這是因為貸款買房需要賣方配合辦理貸款手續,如果賣方拒絕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所需的身份證件及收款賬號等材料,買方的貸款申請很難獲得批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院判決支持了繼續履行的請求,因買方貸款不能通過銀行審批,因此也無法辦理房屋強制過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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