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在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后,之后怠于組織竣工驗收和工程價款結算時,承包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對于急著使用工程又不想支付工程款的發包人來說,盡快接收工程,拖延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就成了慣用手段。對此,承包人應采取以下方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1、立即到施工現場進行取證,提取發包人占有建設工程的證據。
好處在于:一是能夠證明這個時間就是竣工日期;二是除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外,免除其它工程質量責任;三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時間也是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四是工程風險自發包人擅自使用而發生轉移至發包人。
2、啟動工程結算程序,并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在方法上: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結算書時,應當要求發包人簽收。若發包人不簽收,應通過郵寄送達給發包人,應保存送達回執。
法律依據新《司解一》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應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在請求種類中:一是支付工程款;二是支付自欠付工程款之日起的利息;三是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若具備財產保全條件時,可以在訴前或訴中進行財產保全。
二、施工合同終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能否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為由,繼續占有工程、拒絕撤場或者不移交施工資料?
《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21條:工程竣工后,發、承包人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因該規定屬于部門規章,不具有直接應用的效力。
對于支付工程款和交付工程,哪個在先、哪個在后,要看合同中有沒有約定,若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同時履行。依據《民法典》第525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綜上,在合同中未約定的情況下,發包人未支付部分工程款時,承包人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部分工程不進行移交。
至于,施工資料何進移交,要看施工資料是否影響工程結算,若影響,發包人有權拒付相應的工程款。若不影響,發包人無權拒付相應的工程款,理由在于,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主給付義務,而工程竣工資料交付是承包人從給付義務,工程竣工資料與工程款不構成對價,發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從給付義務作為自己延期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抗辯理由。
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標準不一致,約定的質量標準是否有效?
若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高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該約定有效,應當采用該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若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低于國家強制標準,該約定無效,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缺陷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標準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責任,但因此產生的增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由發包人承擔,理由在于,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就應當知情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得降低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至于承包人的責任應通過行政處理手段解決。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雙方過錯比例承擔,理由在于,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均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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