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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2021臨近,房屋買賣要注意這些新規

          發布時間:2020-12-23 15:44

          1、抵押中房產,不用解押可直接過戶

          大部分人買房會向銀行進行貸款,銀行方面則要求買房者將房屋抵押給它,直至還清貸款。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當購房者想要將房子轉手賣出時,必須繳清全款、解押之后才能過戶。

          2021年《民法典》新規規定,在押房產可直接交易并過戶,不需要繳清全款或提前征得銀行同意。

          但需要注意的是,銀行依然具有這套房子的抵押權,如果過戶后不及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依然有權申請處置這套房屋。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021臨近,房屋買賣要注意這些新規

          2、中介費不能省

          買房賣房為了省時省力一般都會找中介,中介費大多則按照房價的2%收取,可以算一下,一套房100萬,那么中介費就2萬元,不少人為了省下這筆中介費,繞開中介私自和賣方達成交易。

          根據新規規定,如果是用了中介服務并獲得了交易資源,如果逃單的話,中介有權起訴。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2021臨近,房屋買賣要注意這些新規

          3、無權處分合同有效

          新規規定,因房屋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從而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這個無權處分是指賣方不是房屋所有人或授權人,不要與法拍房搞混了。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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