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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和標準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2018-12-14 17:26

          工程款結算的原則:

          1、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因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行政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若經修復

          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2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仍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

          實踐中,合同約定涉及的原則:1、價格標準,約定采用定額,還是清單方法;2、工程量核定及調整的約定,特別是各種變更情況下的工程量調整原則;3、關于簽證的原則,怎樣才是有效的簽證,其形式和內容的要件的約定,以及有效授權的要件,約定明確的管理流程。

          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工程結算爭議訴訟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價司法鑒定及司法審價。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將司法鑒定界定為: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造價司法鑒定形成的鑒定意見或結論,一般成為法官采納的證據,所以鑒定與判決密切相關,那么,進入訴訟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價鑒定,這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確定?;驹瓌t是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即對應付工程價款數額存在爭議的案件事實進行鑒定。若合同約定的不是固定總價,又對全部工程的計價、簽證、核定工程量等均有爭議,則應對全部工程進行司法審價,若只對工程某項或某些簽證、索賠等有爭議,則是對這一部分進行司法審價。若結算糾紛同時還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一些隱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質量缺陷,這種涉及質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備鑒定的條件,法官應當查清事實,如認定存在質量缺陷,則可以通過減少該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的方式處理,不宜再委托鑒定。

          實踐中,要注意幾個問題:

          1、合同約定了固定價格。其中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若明確約定了固定總價,則不予進行造價司法鑒定;若只約定了固定單價,而工程量約定據實結算,則應進行審價。

          2、約定了固定總價,但是施工中出現的變更、簽證、索賠,這些涉及的價款沒有確定,也應進行審價。

          3、若只對部分工程結算有爭議,其他無爭議,則只應對爭議工程進行審價。

          4、合同解除或無效,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審價。

          只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訟累。

          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達標合格是施工的核心,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對有質量缺陷的工程,一般應由施工方承擔修復、重做、更換等責任。但是,若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司法解釋對發包人的過錯情形予以了明確: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的質量缺陷。

          施工合同糾紛中還有一個敏感的話題:工期。工期就是工程施工的期限。這個期限涉及到三個時間點: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工期在施工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在示范合同文本中也同時有工期順延、工期延誤的相關條款。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農民工,近年來,政府對維護農民工利益頒布了很多政策,司法解釋也對涉及農民工利益問題作出了回應。

          需要注意:

          1、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包人。建筑市場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很多,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而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后,不去進行結算或者不積極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無法從發包人處取得工程款,也就連鎖影響到農名工的工資報酬無法及時足額取得,所以,規定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有利于維護農民工利益。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2、訴訟中,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在直接起訴發包人時,法院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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