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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開發商遲遲不給辦理房產證,業主應該怎么辦?

          發布時間:2018-11-22 09: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遍_發商沒有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必然是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對于開發商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罰,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于辦理房產證的期限和違約處罰的規定,則按合同約定執行。

          二、雙方沒有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和違約處罰方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90日內仍然沒有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根據已付房款比例按日計罰。

          如果開發商在超出規定或約定辦理房產證期限一年以上,則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并賠償自己的損失。



          業主是否可以因為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要求退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依照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消費者需要在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一年后,才有權要求退房。這個期限是指消費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辦理房產證的最后期限,如果雙方沒有對此作出約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自交房之日起90日內開發商需要為業主辦理房產證。也就是說交房之后的90天是開發商辦理房產證的期限,超出這個期限一年消費者才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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