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實踐中,很多人都企圖投機取巧,將建造的違章建筑包裝成各種形式賣出去以轉移風險,但這種行為真的能夠達到目的嗎?
1、違章建筑不能買賣
作為理性的建造者,在知道建設房屋需要獲得允許的情況下仍違反法律規定,其所享有的權利便不受法律保護,非但如此,無論建筑是否建成都會被拆除,當事人還會面臨被罰款,因此違章建筑不能成為買賣的對象。
2、所訂立的買賣違章建筑的合同并不必然無效
雖然違章建筑不能買賣,但并不意味這雙方訂立的合同絕對無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關系與合同關系相互獨立,為了鼓勵市場交易,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那么什么情況下買賣違章建筑才是有效的呢?
(1)建造者只要在合同訂立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補辦了有關手續,這時房屋不再是違章建筑,雙方所訂立的合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買方可以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賣方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買方不支付價款時,賣方亦可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建造者在別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且無法補辦房產證時,因違章建筑不能買賣,因此該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被告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說明,且原告在購房前曾知曉房屋是違章建筑并愿意自擔風險,雙方的買賣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因放還所交付的財產或物品,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對方折價賠償。
(3)買方也可以因為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3、土地使用權人不因建造違章建筑而喪失權利
雖然土地使用權人建造了違章建筑,但行政機關不能以此為理由剝奪當事人享有土地使用權,只要其權利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人應該及時的辦理房屋手續,給違章建筑一個法律上的“名分”,那么,買賣合同則有效。
違章建筑需要辦理手續才能被買賣,建造者應按照法律規定參加交易活動,這樣雙方的利益才能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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