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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違建當事人權益不受到法律保護嗎?

          發布時間:2018-08-16 10:20

          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的建筑物,在強制拆遷之前應該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權利人能獲得相應的國家賠償。

          (1)書面通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在作出拆遷建筑物的行政行為之前應該到現場作做實地調查,制作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因此,行政機關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便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和復議。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會接到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書,被告知拆遷建筑物的決定及相應的理由。如果當事人對拆遷決定存在著疑問,行政機關應該作出相應的解釋。當事人在不服行政處罰的時,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組織聽證會,行政機關應免費的為當事人舉辦,向社會大眾征求意見。

          (2)給當事人提起復議及訴訟的時間

          如果你不知道或錯過了要求舉辦聽證會的時間,也沒關系。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違章建筑的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換而言之,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后還不能直接對違法房屋進行強拆,當事人能在法定時間內提起復議及訴訟的時間,時間過后,法定機關才可以在當事人沒有將房屋拆除的時候,強制拆除房屋。

          (3)拆遷前十日受到最終通知

          若在法定的期限內不拆除,也沒提起復議或訴訟,則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當事人還會接到行政機關要求在10天拆遷的通知,告知強拆的最終日期,仍不拆除的情況下房屋才會被強拆。因此,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日期之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則不會被強制拆除。行政機關的拆遷手段若采取損害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措施,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保護權利。

          違章建筑當事人的權利并不是不受法律的保護,若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時違反了上述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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