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單方擴大解約權
實例1:《××居商品房認購書》中規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內未能依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交付首期房價款,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認購書,并不退還定金?!睂嵗?:《××花園商品房認購協議》中規定,“認購方應在××年×月×日之前,前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者視同違約,且開發商不會另行催告,本協議自然作廢?!?
以上這兩個條款內容就是在單方擴大解約權,合同的訂立或解除是必須要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買家若存在延遲履行債務,賣家應當予以催告,催告后,買受人還有三個月的寬限期,如在此期限內仍未履約,方可解約。
除此之外,上述條款內容中的“違反任何條款”、“未能依時簽署”這種表述是不具體的。這種做法實際在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經營者自身責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或經催告履行債務的可能。
因此,上面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實際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單方面的擴大了經營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還剝奪了了消費者依法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避免簽訂這樣的條款。
二、任意使用免責權
實例:某房地產公司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規定: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雖然上述條款中存在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問題純屬于開發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如承建商施工誤期、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或其他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的延誤等,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款的問題出現在私自擴大了自己的免責范圍,將第三方對開發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商的逾期行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那么購房者也就無法得到正常的保護,只能自己接受事實。
三、違約責任不對等
實例:某消費者投訴稱在購房時所簽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一欄有這樣一則內容:“(1)甲方須于××年×月×日前將房產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為賠償。(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為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上述條款中的違約金支付額度雙方不對等。由于商品房的標的額大,雙方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相差懸殊。這種條款的其實就是設置陷阱,加重消費者的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如若遇到此類條款,購房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以上就是商品房買賣的一些合同陷阱,希望能幫助各位購房者正確的規避風險,避免財產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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