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拆遷協議有許多格式、內容需要注意的,如果不謹慎,會導致很多問題的出現。
一、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拆遷協議中,主體是公民的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8周歲且無精神病等其他導致其不能正常思維的情況,同時,其可以作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一方的最重要條件,也是對一般民事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應當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如果非房屋所有權人且沒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權當事人的授權的,其簽訂的協議將有可能歸于無效。
主體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依法登記注冊,法人的權力能力與行為能力始于登記,終于注銷登記。且其能力的范圍與登記的營業范圍密切相關,如超出其登記范圍且為國家所限制的行為,則其不得實施,即使實施亦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的特別要求,主要是針對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件》(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的規定,拆遷人應當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未取得此許可證的,不具有拆遷人的資格,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能導致無效。如該協議有其他內容且屬于法人或組織能力范圍的,該內容為有效;關于拆遷房屋等約定內容應當非屬于拆遷協議的性質;如果該協議還有其他違法情況,如違反國家總體建設規劃的,則該協議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此,認清協議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為合格主體,對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雙方合格則各方權利將易于保障,同時各方義務也易于實施。各方不適格,則容易導致不能意料的糾紛,使雙方陷于認識之外的風險之中。
二、拆遷行為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指出: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梢姴疬w行為是不可以任意實施的,其除須具有必備的形式前提——獲得有權機關批準、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質的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與局部規劃,有利于舊城履行、改善環境與保護文物古跡。如拆遷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其為違法拆遷,該違法性質可以是形式上的違法與實質上的違法。無論是哪種違法,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其項目建設或拆遷行為違法上述規定的,均可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行使職能,制止拆遷人的違法拆遷活動。本項內容可以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證文號等內容,該內容不限于上述列舉的幾項內容。
三、被拆遷房屋概況
被拆遷房屋概況是否明晰,將影響被拆遷人可得的補償款是否恰當合法。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補償款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則在本項內容中首先須明確被拆遷房屋坐落何處,是否屬于拆遷范圍之內,明確房屋坐落即明確房屋的區位補償價等項的補償標準,一旦經雙方確認,該標準即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將不會再就此產生糾紛;房屋的建筑情況,包括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等。房屋的建筑規模是影響拆遷補償款項的重大因素之一,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達成一致認識,同樣有利于未來拆遷協議的順利履行。除上述項目外,雙方還可就房屋的裝修情況與地上附著物等情況在這里進行記載,明確相關補償項目??傊?,越詳細的記載越有利于減少糾紛,同樣有利于將來糾紛的解決。
大家在簽訂拆遷協議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應當保持謹慎仔細閱讀協議條款,在確保自身利益得到平等補償與自身安全后,在簽訂合同,不要因為巨額的賠償而失去判斷能力,造成最后傷害了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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