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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開發商不法銷售房屋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8-08-13 10:45

          1、擅自銷售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2)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2、一房二賣的法律責任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銷售不合格房屋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4、不協助辦理權屬登記的處罰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銷售房屋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3)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7)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8)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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