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房屋產權登記的種類,又稱房屋權屬登記的類型,是指房屋權屬登記的各種形式。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等。
1、總登記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一次性、統一、全面的產權登記,也稱靜態登記。這是房屋產權登記中最基本的登記。
總登記是一種針對所有房屋產權的普遍性登記,在登記時,不論房屋狀況、權屬狀況有無變化,房屋產權人均有義務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房屋總登記后,除建立健全登記簿本身并存檔外,還向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2、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初始登記一般為首次取得所有權的登記。
3、設立登記
根據物權法理論,他物權產生于既有權利,是原權利人設立的結果,所以他物權登記,稱為設立登記。
4、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也稱之為動態登記,是指在總登記后,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而變更時進行的登記。在總登記后,房屋所有權會因各種法律行為和事件而變更,為了公示這種變化,原權利人和新權利人必須辦理轉移登記。
5、變更登記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在進行總登記以后,發生了翻建、擴建、拆除等變化而進行的登記。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意義在于,及時公示房屋的變動情況,核實并公開產權人的權利范圍,修正、補充原先的房屋戶籍資料。辦理變更登記以后,產權人應當領取新的房屋產權證書。
6、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又稱涂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原登記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注銷登記有兩種。一種是《城市房屋產權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注銷房屋所有權第登記。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申報不實的;(2)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該條還規定,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另一種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所涉及的注銷登記。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必然注銷原權利人的所有權,收回其產權證書,即必然涉及注銷登記。從范圍上講,注銷登記涉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
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可以獲得產權證,這是證明房屋歸當事人所有的有效憑證。此后,所有人就可以對該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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