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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拆遷訴訟中應注意四大問題

          發布時間:2018-07-31 15:34

          1、拆遷訴訟有時效約束  

          即使拆遷方有損害權利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也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只要認為拆遷方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就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過了這段時間,當事人只能通過信訪、投訴等非訴渠道解決。  

          2、法院、房管局不能強制撤銷房產證  

          (1)房產證是證明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憑證,但如果當事人在拆遷訴訟中敗訴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銷其房產證,即使您的房屋是違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銷房屋的產權證。  

          (2)房管局只能在出現登記錯誤等情形下才能撤銷房屋產權證,其不能因為當事人不服拆遷決議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銷房產證,因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恢復其權利。

            3、不是所有的拆遷公告都可訴  

          (1)我們都知道在拆遷之前,拆遷方需要發布拆遷公告,我們是否能在對拆遷公告不服的時候提起訴訟取決于公告中所載的內容。  

          (2)公告中載明對拆遷戶的具體拆遷計劃或補償方案的,當事人不服的,應當先要求有關部門裁決再提起訴訟,但如果公告中的內容僅僅載明政府的拆遷標準等規范,當事人就不能提起訴訟了,只能在對拆遷計劃或補償方案提出行政訴訟時,要求法院附帶審查公告中所載的規范內容。  

          (3)公告顧名思義要發出來才能廣而告之,因此當公告還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會議紀要的時候,因為還沒對外發布,當事人也不能操之過急,提起訴訟。  

          4、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拆遷方不能強拆  

          (1)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當事人對拆遷事項有爭議的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在爭議還沒解決的情況下拆遷方就不能強制拆遷。為了避免拆遷方的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拆遷程序會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停止。  

          (2)但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在已經給拆遷人安置好且執行行政裁決不會影響到其正常生活時,拆遷方仍可以強制拆遷。  

          提起拆遷訴訟不能操之過急,當公告中能所載的內容直接影響到自己的權利時,在法定時間內才可以提起訴訟,任何公民或國家機關都不能非法剝奪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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