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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有效嗎?

          發布時間:2018-07-09 17:15

          近日一網友咨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如何防止該房產被另一方私自處理?

          一、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有效嗎?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賣方有效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不能絕對定論為無效或有效,須綜合判斷:

          如果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人與賣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不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

          如果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要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即應以購房人是否善意、有償作為條件。 同時,對于合同的有效無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條進行排除判斷。

          但是,如果產權已經轉移,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買方)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部分共有權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例外的情況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能不能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能不能追回房屋呢?能不能追回是就具體情況而論的。

          一般來說,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作為判斷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合同效力的條件,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

          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與賣房的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購買,另一方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進而追回房屋。

          三、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只能在離婚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一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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