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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唯一住房”也能被執行?

          發布時間:2018-07-06 10:35

          “唯一住房”不能被執行的說法來源,是2004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生活所需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故而就流傳下來了,甚至成為了某些法院法官不去執行的理由。

          如何解讀該條規定呢?首先該規定保護了被執行外的其撫養的家屬;其次必須是“生活所必須的”。

          對于下述情況,應當例外:

          1、設定了抵押的,必須執行。

          2、超出生活必須的如有其他居住條件的。

          3、執行生效后,惡意轉移房屋的。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保障的是居住權,不是所有權。實踐執行中,很多法院采取了終止本次執行的方式,根本不利于社會矛盾的解決,加劇了社會不誠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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