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筑糾紛包括因房產和建筑產生的兩方面糾紛。房產糾紛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以及房屋權屬所產生的糾紛;建筑糾紛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產生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范疇:
1、房產糾紛:陪購服務、房屋質量索賠及其他房產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等;
2、建筑糾紛:工程欠款糾紛、工程監理糾紛、轉包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工程審計糾紛及相關訴訟的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房產建筑的服務形式:
1、對于房產建筑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唯一住房”不能被執行的說法來源,是2004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生活所需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故而就流傳下來了,甚至成為了某些法院法官不去執行的理由。
如何解讀該條規定呢?首先該規定保護了被執行外的其撫養的家屬;其次必須是“生活所必須的”。
對于下述情況,應當例外:
1、設定了抵押的,必須執行。
2、超出生活必須的如有其他居住條件的。
3、執行生效后,惡意轉移房屋的。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保障的是居住權,不是所有權。實踐執行中,很多法院采取了終止本次執行的方式,根本不利于社會矛盾的解決,加劇了社會不誠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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