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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精神出軌可以起訴離婚嗎

          發布時間:2024-08-26 11:49

          一、精神出軌可以起訴離婚嗎

            1.精神出軌可以起訴離婚。

            2.精神出軌,指的是夫妻一方在感情上與他人產生親密的聯系,但并未發生實質性的身體出軌行為。

            3.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精神出軌并不構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4.在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其中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5.這一規定所指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精神出軌并未達到這一標準,因此不能作為直接提出離婚的理由。

            6.雖然精神出軌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但如果一方以精神出軌為由提出離婚,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的目的是幫助雙方理解彼此的感受和需求,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

            7.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能會達成和解或協議離婚;如果調解失敗,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法院判離婚的法定情形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這些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這些情形中,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比較常見的導致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而精神出軌由于未達到法定的過錯行為標準,因此不能作為直接判決離婚的依據。


          三、其他確實破裂的情形

            除了上述的法定情形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這些情形涵蓋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種可能性,包括精神出軌在內的一些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出軌本身并不是這些情形之一。

            因此,在提出離婚時,如果以精神出軌為由,需要結合其他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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